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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管制与自治”首届江浙沪劳动法论坛简报

发布时间: 2015-12-19 14:35:00浏览数: 作者:

  由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由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联合承办的“劳动关系的管制与自治”首届江浙沪劳动法论坛于2014年7月4日于上海成功召开。此次论坛共有来自上海、江苏、浙江三地高校、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律所的八十余位劳动法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会。
  此次论坛的成功召开得益于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法学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华东政法大学的大力支持,得益于论坛会务组的精心筹备。论坛最终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文龙作为此次论坛的总主持人主持了此次论坛的开幕式。在开幕式上郭文龙秘书长简单介绍了此次论坛的形成背景:此次论坛初步构想形成于2013年,旨在就劳动法领域内的具体问题进行学术探讨,着眼于劳动法现实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目的在于摆脱空洞的纯理论探讨及学者主观臆断的研究方法。之所以仅选择江浙沪三地在于这三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上有共同之处,能够形成更多的共识。最后向三地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论坛会务组表示了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的顾功耘副校长、江苏省法学会刘克希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施基雄专职副会长在论坛的开幕式上分别作了致辞。顾功耘校长首先就华东政法大学的相关情况向与会的专家学者做了介绍,重点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专业的相关情况:华政社会法研究所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从事社会法研究的学术机构,该所董保华教授所著的《社会法原论》也是全国第一本全面阐释社会法的理论专著。华政也成为第一个给本科生开设社会法课程的高校、第一个拥有社会法硕士点和博士点的高校。刘克稀会长就此次论坛的成功召开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期待后续相关会议能继续扩大影响,形成品牌。就此次论坛的主题劳务派遣问题,刘克希会长回顾了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发展历程,介绍了江苏省在这个方面的立法探索,希望通过政府加强管制来规范劳务派遣。牛太升会长代表浙江法学会对此次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了热烈祝贺,并期待后续会议能在浙江举办。牛会长对江浙沪劳动法学界能构建起这样一个学术交流平台给予了肯定,并希望通过论坛的召开能对江浙沪劳动法的研究和实务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并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良性互动。施基雄会长首先表示很荣幸首届江浙沪劳动法论坛能在上海召开,并对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热烈欢迎。施会长指出长三角已经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世界城市群,江浙沪地区“一小时生活圈”已然形成。在此基础上思想和学术上交流就尤为重要,并希望将论坛打造成一个长期化、常态化的江浙沪劳动法学术交流平台。希望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互动交流来共同推动我国劳动法的发展,构建我国的和谐劳动关系。
  此次论坛的召开时值《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一年之际,论坛紧紧围绕劳务派遣的相关热点问题展开了学术交流与讨论。此次论坛分为四个议题进行研究探讨:劳务派遣与外包的界定;劳务派遣中的行政管制;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与社会保险;劳务派遣中的保护、忠诚义务及其他问题。
  议题一劳务派遣与外包的界定,由上海市人大信访办的邬立群主持。华东政法的田思路教授首先做了“日本派遣与外包的法律界定”的发言。田教授首先介绍了日本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发展现状。介绍了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关于从事劳动派遣业和承包的区分基准》,提出以“指挥监督性”和“独立性”两个标准作为区分派遣和外包的判断要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经洪斌做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界定”的发言。他认为劳务派遣用工仅仅,也只能是用工单位用工的一种补充方式。劳务外包从法律上来讲,是承揽,它不是用工形式,而是一种经营形式。真假外包的判断标准,关键是看任何一方是否对员工进行直接管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陈平做了“关于派遣与外包区分问题的若干思考”的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上海派遣市场变化的基本情况,2014年派遣用工比例平均为33.3%。就派遣和外包的区分他认为派遣转外包是因法律制度调整而引发的市场自发行为,外包模式符合市场供需双方的需求而得到发展,政府部门不宜对市场的转型行为进行过度干预,而是对派遣与外包的区分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南京师范大学的秦国荣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他谈到,劳务派遣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和市场二者间的界限,哪些应该由市场配置,政府作用到底是什么。政府应该给予市场进行选择的空间,政府要做的守住底线。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就派遣和外包的定性、二者间的选择、如何规制、政府的为与不为进行了的讨论,场面甚是激烈。
  议题二劳务派遣中的行政管制,由上海财经大学的王全兴教授主持。南京大学的周长征教授做了“劳务派遣的管制与自治”的发言。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从最初草案中的管制模式,走到正式颁布时的自治模式,再经过2012年的修改重新回到管制模式,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认识过程。国家立法机关从草案二审后拒绝劳动部门对劳务派遣进行行政管制,到五年后主动修订法律,要求实行行政许可制,说明立法机关在劳务派遣调整模式上有过重大失误,但能主动纠正。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只有行政管制才能避免劳务派遣被滥用。浙江财经大学的钱叶芳教授做了“劳务派遣中的政府管制”的发言。她认为政府管制具有三个基本要素:管制的主体;管制的客体;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在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其得出我国劳动派遣的管制强度非常低。劳务派遣合同适用条件定性和定量管制所表现出来的严格性,被续签次数、累计持续时间等方面的制度缺失和我国劳动关系整体临时化的格局所抵消。浙江省总工会的徐小洪做了“市场与管制的游戏”的发言。他认为劳务派遣泛滥的原因在于强化规范用工的行政管制。政府管制的目的在于让市场自由运行,规制的价值及功能只是通过重新确立劳动者及其集体的主体地位来重新确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重新确立民商法基本原则,只是使市场重新回到自由竞争状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郭文龙法官就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讲到就劳务派遣的管制与自治二者的界限,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坚持劳动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明显的分为支持管制和支持市场两派观点,参加专家各抒己见,会场上观点交锋,思想碰撞。
  议题三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与社会保险,由华东理工大学的刘金祥教授主持。中国矿业大学的刘超捷教授做了“劳务派遣工安全生产保障的立法不足探讨”的发言。他认为我国不同立法中就职业安全义务的分配存在矛盾,不同立法之间需要协调。建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方面到底应该具有哪些义务,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分配,不能仅放权于他们的约定,因为执法部门不可能依照约定执法。并建议高危行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张宪民处长做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工伤责任问题”的发言。张处长以人保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工伤和职业病责任的划分为出发点,提出将“谁控制指挥,谁负责”这作为确定雇主工伤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工伤责任,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嘉兴学院的周述荣对上述两位老师的发言做了点评。就劳务派遣中的工伤问题,他支持张处长提出的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观点。其更一步提出需要明确派遣员工在派遣单位培训期间发生工伤时,需要进行责任分配。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时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能出现二重赔偿的问题。
  议题四劳务派遣中的保护、忠诚义务及其他问题,由温州大学的王宗正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的李凌云教授做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竞业限制研究”的发言。她认为就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无效说、有效说。其认为应该以共同雇主理论为基础,承认用工单位的雇主地位,认定该协议有效。苏州大学的沈同仙教授做了“劳务派遣变更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发言。她以一个派遣员工变更派遣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出发,提出了两个理论问题: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与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上,用人单位有选择权还是劳动者有选择权?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清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竺琴法官做了“劳务派遣中退回与解雇问题的几点思考”的发言。劳务派遣员工的退回是否需要法定理由主要涉及对主要涉及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退回必须有法定理由,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将解除的法定理由等同适用于退回中。南京邮电大学的王从烈教授就上述发言人的发言做了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就全天的会议做了总结发言。董保华教授认为在我国劳动法研究中始终有存在着是向政府管制靠拢还是向市场自治靠拢的选择,所有问题的争论都可以归结于这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由于德国特殊的历史,德国劳动法一直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公权力的无限膨胀对私权的侵害。如何警惕公权,给劳动法留有其私法性应该是我国研究方向。最后,董保华教授对此次论坛的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各位与会专家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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