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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思考

    发布时间: 2014-03-24 17:05:00浏览数: 作者:管理员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思考
      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强调的重点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美国、法国和德国的劳动关系强调集体谈判,政府在集体谈判方面有着相近的立法。英国在传统上则强调劳资双方的自愿主义和自决信念。在澳大利亚,则主要着眼于由政府出面维持产业和平。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RonBean)在《比较产业关系》一书中指出,政府在劳动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1)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角色,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2)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4)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5)政府还是收入调节者。台湾学者林大钧先生认为,美国联邦政府是促进劳资合作的催化剂或鞭策者,是劳动争议的调解人、仲裁者或受害方的支持者,是劳动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劳动关系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可以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归纳为五种角色,文尾表格综合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五P”角色。
      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Protector)或管制者(Regulator)。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政府制定的政策与法律不仅反映了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而且反映了公共舆论以及劳资力量对比的变化。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如公平与公正、权力与职权、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等问题的基本价值判断。例如,最低工资立法是劳动力市场中最能体现社会正义的政策,法律通过强制确定最低工资率和加班工资津贴、禁止使用童工等条款来保证每个雇员得到与其劳动相适应的报酬,保证雇员获得“维持生活工资”(Livingwage)水平以上的工资,消除极端贫困。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包括反对性别歧视与种族歧视、公平报酬、安全与卫生、职业教育、冗员与解雇等许多方面,它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同时,政府还要监察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
      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
      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Promoter)。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要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促使其在遵循劳动法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基础上发展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律都规定了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机构、谈判双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约束力。规定工会享有罢工的权利,而且如果工会采取合法的产业行动将免除法律诉讼。这里,政府的角色首先体现为确定合法产业行动的边界范围以及工会采取产业行动的程序性规定;其次,政府保护工会罢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政府是以促进者,而不是直接干预者的角色,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雇员参与,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政府的第三个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有时也是调解者(Mediator)或仲裁者(Arbitrator)。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通常,管理方会认为政府干预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企业竞争力;而工会则希望政府作为公平的第三方积极干预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管理方的力量占优势,则政府将以自愿原则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相反,如果工会占优势,则政府将采取强制性调解和仲裁措施,以此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理想的政府应该作为中立的仲裁者,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对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部门如天然气、电力、饮用水与污水处理、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等特殊部门的工会的罢工问题,政府会特别关注。这些部门的工会举行罢工,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社会瘫痪。因此,政府一般限制这些工会的罢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例如,美国许多州都禁止公共部门工会举行罢工,而实行强制仲裁程序;加拿大与意大利政府虽然没有完全剥夺这些工会的罢工权,但要求这些工会在罢工期间保证提供最基本服务,以此来减轻罢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的破坏作用。
      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政府的第四个角色是规划者(Planner),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人力资源规划等领域进行整体设计,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的角色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
      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政府的第五个角色是公共部门的雇佣者(Publicsectoremployer)。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
      政府在扮演这五种角色时,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政府应该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政府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至于政府作为雇佣者的角色,必须要真正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五种角色
      编号角色名称主要内容政府应采取的态度
      一保护者1.劳动合同积极、主动
      (Protector)2.劳动标准
      3.社会保险
      4.员工福利
      5.职业教育
      6.劳动安全卫生
      7.劳动监察
      二促进者1.工会组织中立、不干预
      (promoter)2.集体谈判
      3.雇员参与
      4.员工持股
      三调停者劳动争议处理中立、不干预
      (Peace-maker)
      四规划者1.职业培训积极、主动
      (Planner)2.就业服务
      3.失业保险
      4.人力资源规划
      五雇佣者公共事业合法化、企业化
      (Publicsector民主化
      employer)
      (原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12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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