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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CLSCI社会法论文盘点与分析

发布时间: 2023-01-04 14:06:15浏览数: 作者:

  社会法教研中心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2023-01-04 09:30  发表于北京

2022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严峻考验,与之相伴涌现出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对社会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为社会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要义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时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对社会法的法治建设作了重要论述,针对性地提出了“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完善社会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为记录社会法学研究进程,总结社会法学研究的现状与特点,发掘社会法学术研究增长点,推动社会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自2018年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开展年度CLSCI社会法论文盘点与分析。本年度CLSCI社会法论文盘点与分析将尽可能理性、客观考察CLSCI来源期刊社会法论文刊载情况,力求全面展现年度社会法研究的热点与重点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2022年CLSCI社会法论文概览

本次纳入统计范围的CLSCI社会法论文包括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组织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五项,共计45篇(为全面展现本年度社会法学研究面貌,我们将法理、民法、行政法等其他学科与社会法相关的交叉研究也纳入统计范围),基本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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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章有两位及两位以上作者的,以第一作者的单位计;作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以第一单位计。)


2022年CLSCI社会法论文数量

(一)2022年各机构

社会法论文发表数量

1

2022年各科研机构发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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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与2021年各科研机构发文数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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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各CLSCI来源期刊

社会法论文刊载数量

1

2022年各CLSCI来源期刊刊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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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与2021年各CLSCI期刊刊载数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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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CLSCI社会法论文主题与内容

(一)2022年CLSCI

社会法论文研究主题

1

2022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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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与2021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主题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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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2年CLSCI

社会法论文研究内容

1

社会法基础理论

《论农民权利倾斜性保护的价值目标》

刘同君 江苏大学

摘要:长期以来,农民群体由于自身的社会地位与社会制度等客观因素导致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依归的"弱有所扶"、相对贫困治理、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等时代要求,为农民权利倾斜性保护制度安排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与价值基础。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权利倾斜性保护,必须坚持农民主体的权利地位、改变农民主体的弱势地位、维护农民主体的职业地位等基本价值定位;必须切实实现保护农民政治民主权利、土地经营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的价值承诺。惟此,才能逐步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均等化,从而真正达到对农民权利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目的。

《新时代民生保障法治中的“弱有所扶”原则》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弱有所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民生保障的重要原则,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弱者的重视与关爱。“弱有所扶”中的“弱”,可从生理上、机会上、能力上、境遇上等多个层面来进行类型化的分析,表明弱者的存在既有必然性,又有多样性。“弱有所扶”之所以能够成为新时代指导民生保障法治建构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弱有所扶”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以保障人们生存、生活为根本目的,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同时又是袪除不利的自然、社会因素对人们产生负面影响的基本准则。在“弱有所扶”的权利配置上,生存权、劳动权、教育权是三项最为基本的权能类型。

《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当代意涵》

阎天 北京大学

摘要:按劳分配是我国宪法上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和劳动制度,其当代意涵需要从经济改革的角度加以阐发。经济改革为宪法按劳分配规范设定了演进主义的解释立场,改革的实践与需求构成解释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主要依据。经济改革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重构了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也改变了按劳分配的制度环境。在与制度环境适配的过程中,按劳分配的规范意涵不断丰富。按劳分配亦服务于重要的宪法目标和宪法价值。新发展理念入宪意味着创新和共享成为新的宪法价值目标。对于按劳分配规范的解释,应与效率、创新、共享三大目标实现衔接互构。

《基于中国式扶贫实践的给付行政法治创新》

解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中国式扶贫实践推动形成了中国式给付行政的法治模式,即以发展型给付为基础逻辑,以共享型给付为长远目标的新型给付行政。发展型给付源于公民发展权保障国家义务,是在绝对贫困治理阶段,通过社会整体性发展累积给付资源,助推个体民生保障之给付行政。共享型给付源于公民共享权保障国家义务,是在相对贫困治理阶段,通过均等化公共供给与优化分配机制,追求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下的共享发展成果之给付行政。发展型给付与共享型给付,共同实现了对给付行政法治的创新再造:确立了“更多更公平的共享”给付原则,衍化出覆盖生存、发展和共享利益保障的给付模式,衍生出积极作为的最佳给付行政职能。特别是共享给付目标的确立,是在分配方式方面对“中国式现代化”最生动的诠释。发展型给付与共享型给付的法治理论凝成,将为全球贫困治理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社会权司法化的正当性挑战及其出路》

李广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通过司法实施社会权,其实质是将应由政治决策机构来解决的资源分配和优先项设置等问题交由司法机构解决,是政治司法化的典型形态。传统人权理论认为法院在这一过程中面临三重正当性的挑战:法院侵蚀分权、破坏民主以及法院自身缺乏制度能力。证成社会权司法化的正当性事关社会权法理学和社会权制度实践的根基。基于规范主义的论证表明,社会权司法化的三重正当性挑战是对权力分立、民主原则和法院制度能力的某种原教旨主义的误解或者狭隘理解,通过司法实施社会权并不构成对宪制原则的根本挑战。基于司法功能主义的论证表明,社会权司法化作为权利与司法两种制度性存在的结构耦合,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论全面脱贫与人权治理》

刘志强 广州大学

摘要:全面脱贫是我国人权治理的微观投影与实践具象,由人权理念、人权保障、人权实践、人权话语四个维度构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引领,不仅补正了西方传统人权理念的局限,而且突出了我国人权治理的核心价值。围绕“幸福生活权”构建人权保障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内核,宏观上关涉“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的权利”逻辑关系,微观上关注脱贫过程中针对不同人权子项具体制度的安排。实现“最大人权工程”的人权实践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机制,集中表现在提出精准扶贫式的反贫困方法以及打造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话语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表达,一方面在全面脱贫的实践中提炼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另一方面在国际人权话语场域中倡议共建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法律如何调整不平等关系?——论倾斜保护型法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框架》

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特定行业与领域的不平等关系催生了一系列倾斜保护型法,例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者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这类法律中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高度融合,以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框架拟制法律关系,在倾斜保护的同时维持社会与市场的有限自治。法律倾斜保护并非因为不平等关系本身而成立,而是因为特定行业与领域的不平等关系兼具互惠性与侵害性,同时具有社会治理与政治意义。在制度层面,倾斜保护型法可能面临赋权无效、赋权被滥用、施加责任过严或不足等问题。应以信任为价值基础,以协调联动的“药方”式策略调整不平等关系。倾斜保护型法可以为公私法二元划分的困境提供新解释,为规制理论、父爱主义与行为主义理论提供新视角,为法治提供兼具社会主义特殊性与全球普适性的新想象。

《宪法社会权性质的教义学探析》

刘馨宇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社会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国家积极介入去调节个人难以改变的既存差异,保障机会平等,进而促进社会公正。宪法社会权的“权”应理解为密切的权利关联性,但并非实质上的基本权利。宪法社会权条款仅具有客观法性质,课以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并不对应个人的主观请求权,应被理解为国家任务。虽然社会权与给付义务功能都强调社会法治国理念下的国家积极作为义务,但二者在再主观化的条件、适用对象、实现程度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本质作用并不相同,社会权无法取代给付义务成为基本权利功能。

《“团结”语词的欧陆公法叙事——从思想到制度》

翟晗 武汉大学

摘要:在欧陆,“团结”语词指向时至今日依然鲜活的制度运行。在历史与经验的视角中,“团结”语词在欧陆的出现有着特定的思想背景。而后这一语词进入公法理论,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概念。“团结”的要求来自社会自身的结构,个人与他人构成的根本社会关联之现实直接关涉经济与国家的本质。通过欧陆典型国家的政治实践,“团结”语词的制度成果包括战后宪法普遍所言的团结价值以及各主要国家社会团结的经济制度与现行立法。在公法上,阐明“团结”语词要求国家发现社会、保护社会,同时也包含社会中的人们对彼此承担社会义务。自其诞生起,“团结”语词就以对人的关怀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福祉为目标,以期实现对资本主义及其生产方式的约束与改造。

2

劳动法

《平台用工算法规制的劳动法进路》

田野 天津大学

摘要:算法在平台用工中发挥着中轴作用。由于算法权力的失衡,劳动者有被困在系统里而沦为算法囚徒的风险。算法的遮蔽效应隐藏了真正的雇主,基于消费 者评分的考核外包效应转移了劳资矛盾,算法的规训效应使劳动者陷人“自愿” 接单的过劳怪圈,劳动者的劳动权、人格权和数字人权均因此面临威胁。应揭开算法中立的面纱,发现平台劳动隐藏的算法从属性,以之作为平台用工法律关系 定性的核心标准。平台用工是算法规制的特别场域,以劳动法为进路规制平台算 法可从三个维度展开:一是参照劳动规章的规则从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确保负责任的算法制定;二是运用集体协商机制实现劳资算法共治;三是以劳动 基准为约束厘定算法的合理边界。

《共享用工:“狭义借调”中的三方合同构成》

田思路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共享用工"是多元化用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借出单位)、用工单位(借入单位)三方合同关系,与"借调"和"劳务派遣"在形式上相类似,但又存在诸多不同。从概念的内涵上分析,我国的"共享用工"属于"狭义借调"。三方合同的法律构成诸学说大多以传统的劳资两元主体结构为理论前提,无法有效解释当前多元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而需要从三方合同性质出发,重新认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劳动关系理论、使用从属关系(人的从属性)理论及雇主指挥管理权构成理论。在三方合同关系中,共享用工与借调、劳务派遣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共享员工只与用人单位具有一重劳动关系,一般不与用工单位具有默示或双重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中的雇主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可以行使用人单位让渡的部分指挥命令权,并基于部分使用从属性单独承担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共享用工的实施要由劳资双方达成合意,且需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人选确定的合理性及合同变更的合法性等条件,并通过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明确两个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与管理权限来防范伪装的共享用工等违法行为。

《基于事实契约理论的事实劳动关系重述》

钱叶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劳动法领域形成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欠缺书面形式的劳动关系"之通说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普遍和深远的损害,其理论依据被认为是德国学者豪普特教授提出的事实契约理论。实际上,根据事实契约理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提供从属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该理论虽遭激烈批评,但在有关身份的领域不可被传统契约理论所替代。在合意因欠缺生效要件而被认定无效之场合,事实契约理论为这类"被否定"的用工行为提供了"被承认"的新的理论框架和立法技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以民法式保护为原则,以劳动法式保护为例外,存在保护不足、保护过度及违背传统契约法形式理性等问题,需作进一步的反思与调整。

《人口政策转型期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曹薇薇 湖南大学

摘要: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就业权因囿于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具象化,亦未能与私法上的歧视防治和救济体系相衔接,导致在侵犯平等就业权宪法诉讼机制暂付阙如的背景下,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仍流于立法倡导层面。国家人口政策放松后,尤其是“全面三孩”政策的落地,使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保障面临更大的挑战。对于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业权诉讼,其兼具的私法属性为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并获得相应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确定案由只是司法救济的开端,完善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障机制还需从界定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概念及侵权类型、确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抗辩事由、设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明确财产损害赔偿规则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

《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

陈海萍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目的是减少和消除生理期特殊困难。女职工特殊权益概念的提出,为该项保护的立法形成提供了基本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依据。国家任务论逻辑下的初期保护转为生产与保护并重的历史路径,并被行政保护所采纳,由法律确定为以“用工单位责任”为核心的“生理期受特殊保护”劳动保障制度。但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存在用工单位侵权责任瑕疵、缩减特殊权益范围,及保护不足或过度等合法性危机。厘清“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国家保护目标,全面理解“生理期特殊权益”的规范内涵,重新梳理“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保护层级和内容,为国家和法律充分有效履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赋予社会给付权功能,提供了宪法价值与逻辑。由此,审慎权衡劳资双方利益并修正现有生理期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确立生理假与健康权保障立法条款,及其他充分有效配套保护义务,将是未来修法的期待。

《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劳工条款的可执行性》

肖军 武汉大学

摘要:在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投资条约中,《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在“可持续发展”专章首次规定了有约束力的劳工条款,其正当性通过可持续发展理念予以增强,并借助分歧处理机制的强制性和高透明度提供程序支持,因此具有可执行性。这些条款下的实体义务可分为与现有国内法相关和基于国际劳工公约的义务两大类。后者包含三项环环相扣的义务:缔约方应有效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应努力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劳工公约,以及在尚未批准核心劳工公约时,应尊重和实现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在未来执行这些条款时,对于我国未承诺批准的核心劳工公约,其所体现的国际劳工标准是否以及该如何通过“尊重基本原则”义务约束缔约方,是最可能引发分歧的法律争点,可考虑从劳工条款本身的解释和相关核心劳工公约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内涵两个层面予以解决。

《组织型平台从业者劳动法保护之价值判断》

董文军 吉林大学

摘要:组织型平台从业者自主性与劳动控制并存的工作特点,产生了司法审判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其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争议的实质是对其应否适用劳动法倾斜保护的价值判断的分歧。平台从业者虽然具有相异于线下劳动者的工作特点,但其与平台或其合作企业之间同样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合同关系,同样处于谈判能力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因此平台从业者同样应获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对于平台从业者倾斜保护这一价值判断的制度回应,首先需要通过劳动关系的认定明确平台从业者的劳动者身份,在此基础上,针对平台从业者与线下劳动者相比存在的工作自主性,进一步思考现行劳动法具体制度适用的解决方案。

《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路径选择》

杨浩楠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要: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互联网用工牵涉平台、消费者、网约工三方主体,且因网约工拥有一定从业自主权并提供部分生产资料,而有别于劳动者仅提供劳动力并以全然服从用人单位监督管理为主的典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倾斜保护和劳务关系不倾斜保护的二元制度设计中,互联网用工对劳动法制度的冲击主要表现为企业频繁借助互联网平台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劳动法责任与义务。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强化对网约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政府财政收入。基于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路径如下:在认定模式层面继续坚持要件构成模式,在技术手段层面采用推定前置下的个案裁判,在理论依据层面适当纳入经济从属性要素。

《经济补偿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基于9463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王蓓 聂琪 四川大学

摘要:经济补偿纠纷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的高发争议。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涉及经济补偿纠纷的94632份判决书进行司法大数据研究发现,我国经济补偿制度具有广覆盖、高补偿、多效用的典型特征,但存在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立法本意、司法认定的偏差引发劳动者道德危机、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支付责任过重等问题。现行经济补偿制度体现出以社会保障为基础,兼有劳动贡献累积补偿和帮助义务法定化的性质。建议理顺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的关系,短期内两个制度可同时运行,但应加以改造;限缩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警惕倾斜保护原则在经济补偿中的滥用,适当扩大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为解雇保护松绑;充分考虑劳动者内部群体分化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支付义务,以具体指标构建经济补偿分层调整制度。

《技术从属性下雇主的算法权力与法律规制》

田思路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区别于民事雇佣关系的劳动关系,被认为包含“从属性”之特征,学界主要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方面加以研究,而作为本源性从属和间接性从属的技术从属性一直未受重视。技术要素是形成大工业时代工厂劳动的基本动因,也是雇主在劳动过程中将劳资直接矛盾转移为机器与劳动者间接对立之手段。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算法的运用,本来意义上自主灵活的用工形态受到了技术要素的影响,雇主管控效能得以提高,形成了雇主算法权力。雇主算法权力是劳动管理权的技术构成和范围扩张,其形成和运行有特殊性,由此产生了劳资之间的技术势差。需以劳动关系平衡作为雇主算法权力行使之界限,通过制定系统规则,对雇主算法权力的溢出和滥用加以限制和矫正。算法权力构成应防止劳动的技术异化,算法系统设计应做到透明、知情及可释,算法机制运行应避免劳动歧视、直接决定劳动者重大利益及破坏劳动团结。

《数字时代劳动法的危机与用工关系法律调整的方法革新》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在数字时代,去劳动关系化加速,劳动法陷入功能和存续危机。为解决此问题,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方案,但这些方案将导致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混沌化。要实现从混沌到有序,应引入类型思维。用工关系协调中出现的劳务关系、类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等属于类型而不是概念。应通过对常素的评价确定这些范畴,应将它们置于用工关系法律调整的规范谱系中,并通过将它们与谱系中的典型形态(或曰“里程碑”)相比较来确定它们的具体内涵。对于用工关系调整的法律适用,应采用评价式、分解式以及探究事物本质与立法目的式的规范适用方法。在我国,为了实现数字时代用工关系协调中的灵活与安全,应首先完善上述用工关系法律调整的规范谱系中作为“里程碑”的关于典型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在此基础上,应按照类型思维,通过组合适用关于典型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关于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使各种用工关系更贴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况,更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一重劳动关系”到“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规制路径的重构》

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共享用工作为共享经济理念下产生的一种新的用工形态,各国对其认识与法律定位均存在差异。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仅规定共享员工与原单位维持劳动关系,而将员工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劳动法之外,沿袭了我国长久以来的多方雇佣用工“一重劳动关系”规制路径的传统。“借调说”和“劳动合同变更说”无法成为该规制路径的理论解释依据,且偏离了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和劳动者保护的价值,导致实践中共享员工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为体现共享用工的本质特征,兼顾劳动者保护和弹性用工的需要,应基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路径重构共享用工的规制体系,在将多个主体相互间的多重关系纳入劳动法的同时,对原单位与缺工单位的义务进行适当整合,以此重构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结构。

《从“性别差异”到“性别中立”再到“性别再造”:育儿假立法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

王健 中南大学

摘要:从域外育儿假的发展脉络中可以大致整理出三种立法模式,即性别差异模式——优先配给母亲的育儿假、性别中立模式——父母双方共享的育儿假、性别再造模式——设置父亲专属的育儿假。近年来,为实现更友好、更合理的性别规范秩序,性别再造模式逐渐成为域外发达国家育儿假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实践表明,通过为父亲提供不可转让、有较高薪资待遇、用工成本充分社会化、休假方式灵活且有解雇保护的育儿假,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提高父亲利用育儿假的比例,进而打破“男主外、女主内”“生产归男性、家务归女性”的传统性别规范。对域外育儿假立法的基本规律进行提炼、分析和反思,可以为完善我国相关措施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应提升育儿假的立法层级,更新育儿假的立法理念,除保障母亲的权益外,应明确设置由父亲个人享有的不可转让的育儿假,并采取综合措施激励父亲休育儿假,逐渐延长休育儿假的时间,缩小不同家庭类型之间以及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

《劳动合同法之法律性质与体系归属——兼谈〈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之协调、互动》

郑晓珊 暨南大学

摘要:劳动合同法实为劳资关系与合同法理融合而生,因而兼具“公法—政策”与“私法—契约”两种元素传承,并在两者互动中衍生出“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两条不同的体系归属进路。二者各有分工、侧重,且可互补互足,形成共生格局。目前,仅以劳动法为单边依托的我国,亟需修复后一进路,在《民法典》有意留白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合同法》之完善,引入民法兜底,重塑其双重体系布局及两法(有限)联动。在实际运用中,则需先依具体问题的性质,清晰界分两法作用的范围与方式:若属契约结构下的一般性漏洞,应可交由民法路径为妥善弥补;若属期限、解雇等典型政策性权衡事项,则必须充分尊重劳动法的特殊性,通过劳动法的方法(如劳资博弈)谋求出路,决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体系而擅动劳资政策布局。以期在两法之界分与平衡中,实现体系融通与平稳过渡。

《国际经贸协定中劳工条款的解读——以欧韩劳工分歧处理案为例》

赵春蕾 清华大学

摘要:近年来,将劳工条款纳入国际经贸协定的做法日益普遍。2021年1月,欧盟经贸协定下劳工争端解决第一案即欧韩劳工分歧处理案的专家组报告公布。该报告重点探讨了《欧韩贸易协定》中劳工规则的边界以及缔约国承担的劳工保护义务,这为解读我国与欧盟缔结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劳工规则提供了重要参考。相较于《欧韩贸易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要求更为具体细致。就此,建议我国在劳工争端解决方面,合理使用该投资协定下的分歧处理机制,并建立劳工问题的预处理程序;对于劳工保护实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协定下劳工条款的范围,与此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劳工保护水平,积极向国际劳工标准靠拢。

《去组织体化用工及其当事人确定与责任承担》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市场交易的成本决定了当事人采取交易用工或者组织体用工。生产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采用,导致去组织体化用工趋势,企业和劳动组织被解构,引发了用人单位碎片化、用工关系交易化但技术控制强化的后果,传统交易用工和组织体用工治理规则因此存在不适,需要一种协调无组织体的有组织用工的法律制度,其中用工关系的当事人确定及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尤为重要。用工关系当事人的确定,并非依据事实优先原则,而应探究个案中当事人通过意思或者行为等表达出的真实意愿。此外,还应引入承认复数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制度。用工关系当事人原则上就是用工过程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受主体,但考虑到去组织体化用工本身的特殊性,基于自己的行为,基于分散风险的可能以及基于效率的考虑,用工关系主体之外的人也可能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不同原因的责任承担,其性质、范围、是否可追偿等并不相同。

《平台外包经营中的用工责任分配——基于“算法管理”的“相应责任”厘定》

田野 天津大学

摘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平台企业对从业者遭受的损害负“相应责任”,对此存在不同的解读。“算法管理”是数智时代平台用工新业态的核心特质,对“相应责任”的定位应以算法管理为中心,以劳动三分法为法律关系架构。围绕算法管理权及其配置,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之间结成一个相互协作的用工共同体,应依据角色分工共同负担用工责任。其中,外包企业对从业者进行直接的劳动管理,应负首要的用工责任;平台企业基于算法管理对从业者仍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大概率成立不完全劳动关系,应负与之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具体范围,则应以平台企业实际行使的算法管理权的大小为边界。外包合作协议中对用工责任分配的约定不能对抗从业者,但在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内部有效。平台企业对外包企业原则上享有追偿权。

《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建构路径》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平台用工劳动基准旨在形成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基本劳动条件。当前政策组合中的劳动基准规范属于雇主义务型劳动基准,以《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正常劳动”和“劳动定额”为工具,试图将基于从属性劳动的劳动基准构造适用于平台用工。但平台用工因灵活性与自主性已突破“劳动过程受拘束”的劳动形态及劳动基准的雇主义务法理,形成承揽合同社会化的新形态,应探索基于经济从属性的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控制承揽任务单价、连续性和总量,并建立算法知情与集体同意规则,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采取“独立专章”的制度建构路径,在劳动条件领域推动劳动二分法向三分法转型。

《后〈民法典〉时代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选择》

战东升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民法典》编纂未将雇佣合同有名化,这表明对于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确立了“无名合同+劳动合同”的分别调整模式,此种分别调整模式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后《民法典》时代,应当跳过分别调整模式而直接进入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这不仅是劳动交换规制价值理念革新的需要,也是加强对“类似劳动者型劳务提供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更是进一步健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可通过编纂劳动法典的方式予以实现:由劳动合同替代雇佣合同,以从属性为中心重新界定劳动合同的概念;专设“特殊劳动合同编”对家政工、平台工人等不同类型劳动者进行差异化处理;在“劳动合同编”设置与民法规范之间的“通道”条款,以修复劳动法规则自身的残缺性。

《离线权的法律属性与规则建构》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离线权”通常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断开数字工具而免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的权利。离线权的产生是为了克服数字技术广泛使用使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边界模糊,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并带来劳动安全健康风险的挑战。离线权作为数字时代劳动者的一项数字权利,属于衍生性权利、复合性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职场中广泛应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远程办公也颇为流行,有必要在立法上引入劳动者的离线权。离线权的立法应平衡工作弹性和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安全健康权保护,充分尊重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内容,同时应完善相关的工时制度。离线权和传统的工时制度应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特别是数字时代部分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

《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的适用与限制》

吴文芳 上海财经大学

摘要: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的内在困境比其他社会关系都更为鲜明。应打破劳动法、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藩篱,重视对劳动者同意的适用及体系性限制。劳动者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来源存在两种替代个人同意的适用,分别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默示同意及以集体合同或劳动规章制度为载体的集体合意。为促进信息利用,应允许雇主在超越“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时,以劳动者明示同意作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来源。无论同意的性质为默示同意、集体合意或明示同意,均应强调对同意自治性的审查,利用“目的限制”与比例原则,丰富“合法、正当、必要”体系性限制的内涵,平衡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信息利用,从而纾解劳动关系下同意的困境。

《职场智能监控下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以目的原则为中心》

田野 天津大学

摘要:职场智能监控问题愈演愈烈,使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面临更大威胁。数智时代算法权力的失衡使劳动从属性以新的技术面貌呈现并加剧,需加以矫正。在智能监控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有正当而相互冲突的利益存在,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是难点。利益平衡目标的实现应以贯彻目的原则为中心,为智能监控的范围与限度划定边界。基于智能监控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应当具备明确、合理且与劳动直接相关的目的,且以给劳动者造成最小损害为限度。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应认可个人信息权益在合乎比例的空间内存在。应当避免持续性、全方位和一般预防性的过度监控,而主要针对工作中的关键时段、场所和有迹象表明的违法行为实施有限的监控。鉴于其高度冒犯性,只有在具备重大事由时才能例外地采用智能监控,而不能将其作为监督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常规手段。

《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与相关侵权责任研究》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对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作出了规定。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贯穿于性骚扰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与事后处置三个阶段,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关系、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为重点,在性质上属于积极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未尽到反性骚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单位的侵权责任属于单独的侵权责任,与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发生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等共同责任关系。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单位的侵权责任,并综合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明确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以及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促进性别平等并引导所有社会成员在充分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交往。

《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

谢增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我国互联网平台工人数量多达数千万,且增长迅速。平台工人面临身份不明确、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算法运行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由于平台用工的特殊性,现有劳动法及其司法实践难以为平台工人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对平台工人进行了专门立法。我国有必要出台平台工人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平台工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是确保符合"劳动者"标准的工人得到劳动法保护,并为一般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应通过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使平台工人身份得到正确归类。平台工人的基本权益内容应根据所有工人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平台用工的灵活性以及平台主要依靠算法运行的特点而设计,应赋予平台工人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加入工会和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算法相关的权利。

《作为劳动基准的个人信息保护》

王倩 同济大学

摘要: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

3

社会保障法

《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金昱茜 湖南大学

摘要:我国《企业年金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为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当前规范体系存在制度定位偏差、规则内容杂糅等问题,导致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责权义务不清,制约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从功能视角观察,企业年金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付出的劳动与忠诚所给付的“延付酬劳”,又是国家为应对老龄社会风险所构建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保障给付项目,具有“企业-社会给付”的二重属性。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在厘清制度属性的基础上,明确企业年金作为政府引导的、由企业基于自愿承诺主导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之核心内涵,参考比较法上的制度规范与具体措施,匡正和补强现有规则,赋予企业自主决定权,同时落实国家管理与支持的双重责任。

《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之构建》

何平 武汉理工大学

摘要:当下,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相比较总体还有明显的不足。现行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对“长期照护保险”进行了多种表述,但对其内涵的认识则有所不足,应尽快统一其概念。长期照护保险涉及的主体较为多元,须明晰长期照护保险主体(政府、长期照护提供者、长期照护接受者)间的法律关系。长期照护保险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在经营中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质;同时长期照护保险具有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存在“私法性”的品质。故长期照护保险成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进路,主要集中在解决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服务给付与人才培养方面的问题,并依此推进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中国化。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社会保障补偿论》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适用无过错补偿制度。2019年出台的《疫苗管理法》调整了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立的补偿制度,但多项新规未能完成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的重塑,学理亦未充分阐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本质、无过错补偿的性质及其制度走向。参酌德国、日本、美国等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法理及制度,我国无过错补偿的法理应为国家承担的结果责任,并以基金制作为财务基础,实现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实质分离,由生产者共同体承担疫苗风险的担保责任。据此,应将现行基于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分类的“双入口”补偿结构合并为单一补偿机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采取补偿项目三级分类制,以年金为基本给付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涵盖疫苗损害本身和受种者持续性保障。

《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实质影响着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具有特殊性,其破产清偿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设置未能引起学界和立法的重视。理论上,国家因对公民的保护照顾义务,负有社保费征缴和待遇给付的义务或职责;制度上,受“单位保障”历史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并未完全实现社会化,《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部分社保之债作为单位债务纳入破产清偿,并将其主要部分置于与工资债权相同的清偿顺序。基于此,应该综合考量影响破产清偿顺序安排的多重因素,《企业破产法》关于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进行设计:前者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在维持现行破产清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据债权涉及权利的位阶及紧迫性差异,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

《捆绑、分离抑或第三条道路:论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是解决工业时代劳动领域社会问题的两种不同思路,二者分别采取私法和公法两种不同技术方法,在功能上存在择一使用、次第结合、平行结合三种关系形态,在结构上通过劳动关系相关勾连。在制度发展过程中,因社会保险的社会和平功能、社会国家思想等原因,出现了社会保险对劳动关系的功能替代趋势,但这种功能替代有其限度,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应坚持劳动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功能优先地位。在当下以新业态发展等为特点的劳动世界,二者应不再紧密捆绑,但也不能彻底分离,坚持社会保险应以具有共同社会风险和缴费能力的社会群体为制度设计前提这一要求,则社会保险原则上仍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基于特定理由可以出现有劳动关系没有社会保险或者没有劳动关系却有社会保险的状况,这也即二者关系的第三条道路。

4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学前教育立法中的落实》

曾皓 湖南师范大学

摘要:在学前教育立法中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以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合理内涵为前提条件,以在立法中列举评判儿童最大利益的各项要素为重要内容,以建立程序性机制为重要保障。我国《学前教育法草案》还存在弱化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地位、评估儿童最大利益的考量因素过少、缺乏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程序性保障等不足。我国应当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凸显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法律地位,明确儿童最大利益的评估标准与确定机制,制定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程序性机制。

《主体性视阈下的残障人保障》

李桂林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残障人的主体性是残障人保障事业的核心主题。我国现行法在维护残障人主体性方面存在不足,表现为残障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受歧视、被分离和被代替等。造成这些不足的原因在于残障人保障领域存在的歧视性观念、某些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现有制度贯彻落实不够。维护残障人主体性,需要将其建立在“残障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一份子”观念基础上,并且满足残障人的特殊需求,包括参与和融入、可依性与自主性、关心与照顾、经济保障。从残障人主体性维护的角度看,我国残障人保障宜采取以下路径:残障人保障从福利到权利的观念转变、残障人权利从观念到制度的转变、残障人保障从纸面向现实的转变。我国残障人保障只有与法治建设并进,才能实现维护残障人尊严的目标。

《权利冲突视域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王雪梅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在儿童利益与父母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仍然是一个挑战。从权利理论冲突视角理解困境儿童群体权利问题时,能力发展理论、现代儿童福利理论等能更好地解释儿童赋能的合理性以及困境儿童利益优先的正当性。从家庭权利冲突的视角看待儿童的最大利益,既要考察父母在养育子女方面的自由裁量是否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也需探究在解决医疗生殖、离婚、家暴、收养等事件中儿童监护权归属是否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少年司法中儿童最大利益考量往往体现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解决,从少年司法的发展演变中可以看到,少年司法所特有的原则、模式和干预措施,以及其所追求的矫治和促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的目标,既符合儿童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

《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王广聪 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巨大进步。这一原则对未成年人工作的总领性作用,将对包括司法保护在内的“六大保护”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深刻的变革。但国内外既往实践表明,这一原则的概念含糊、适用标准不确定,需要对该法第4条规定及六项具体要求进行体系化梳理与阐释。具体来说,应当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适用的基础理念,强调“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引领,注意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意识,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手段限定和路径要求;应当强化该原则司法适用的规则体系建设,通过操作性规则推进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分层次地落实;应当注重协调特殊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原则克服规则适用的局限;应当注意控制原则适用的司法权力,保持司法积极作为与理性克制之间平衡,最终推动形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规则化、开放性的司法适用体系。

5

社会组织法

《慈善组织捐赠人的民事权利之重塑》

李晓倩 吉林大学

摘要:受制于《慈善法》的公法优位取向,捐赠人与慈善组织间的民事关系未得到应有关注,捐赠人权利名归而实不至。不仅如此,立基于赠与合同机制厘定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法律关系,铸成了切断两者之间持续性关系的制度逻辑,抑制了捐赠人权利的确认和行使。以《民法典》实施为背景,慈善组织治理应当从“权力逻辑”中释放“权利逻辑”,基于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间捐赠合同的非典型性和不完备性,以信义关系为枢纽对两者间民事关系进行再阐释。未来修改《慈善法》,应采用“权利确认+行为控制”双向规范模式,强化捐赠人知情权、重整撤销权、增设变更权、引入归入权。在司法程序中,发挥信义义务的衡平性功能,遏制目前慈善组织治理的乱象,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可行的实现机制。

《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证立与构成》

李晓倩 吉林大学

摘要:《慈善法》确立了慈善组织治理的“权力主导”规范模式,同时,受传统大陆法系财团法人理论和制度的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制度虚化了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私法关系,从而导致“权力失灵”与“权利孱弱”的双重治理困境。基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慈善领域的适应性,慈善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我国慈善组织治理的补充性机制。立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慈善公益诉讼可定位为慈善组织治理的“动态衡平”机制,以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在慈善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成上,应当将检察机关确立为适格原告,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义务履行作为法院可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并将检察建议作为前置程序。


2022年CLSCI社会法论文研究态势分析

(一)研究的主题及内容全面多样

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收录的社会法论文,包括社会法基础理论论文9篇、劳动法论文25篇、社会保障法论文5篇、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论文4篇,以及社会组织法论文2篇。与2021年相比,本年度社会法研究主题更加全面,研究内容更加丰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法仍为重点研究领域

本年度的劳动法论文有25篇,占总论文数量的接近60%,这足以表明劳动法仍为学者研究的重点领域。本年度劳动法领域的论文主题除了涉及到传统劳动法问题,更涵盖平台用工、共享用工、平等就业,以及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一些社会关注的焦点。此外,劳动法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也被学者纳入研究视野。

2

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不断深化

针对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于劳动法以外的另一个重点关切对象。2022年度的社会法基础理论领域研究,学者尝试从宪法解释层面确立并扩大社会法的核心理论,同时通过优化社会法理论协同迈进我国全面脱贫的总体目标。

3

社会保障法领域研究更加丰富

本年度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研究,不仅关注对传统的社会保险问题,更涉及到了疫苗异常反应、长期照护等方面的前沿内容。

4

更加重视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

本年度对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研究,既兼顾了传统的弱势群体,也围绕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展开讨论。

5

社会组织法领域研究更受关注

针对以慈善公益为主轴的社会组织法领域研究于本年度备受重点关注,在社会法研究中开辟了前沿研究的新一页。


(二)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与回应

1

继续深化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剖析

2022年,社会法学界持续关注基础理论研究,对于社会法的价值取向、历史沿革、体系框架等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社会法关注社会实质正义,兼备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模式。如何跳出“公法—私法”的二元思维框架,是社会法学研究不可不思、常思常新的重要课题。丁晓东对倾斜保护型法进行整体性思考,指出法律倾斜保护并非因为不平等关系本身而成立,而是因为特定行业与领域的不平等关系兼具互惠性与侵害性,同时具有社会治理与政治意义;翟晗从历史与经验的视角,论证了“团结”语词是对现代国家本质提出的竞争性理解方案,指出其制度成果包括欧洲战后宪法普遍所言的团结价值以及各主要国家社会团结的经济制度与现行立法;刘同君将研究对象聚焦于农民群体,强调只有以实质性平等为价值目标,将保护农民权利相关问题融入到国家与政府的合理性制度安排之中,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农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社会权”概念与社会法关系密切,其既是第二代人权的核心,又在我国宪法中占有突出地位。刘馨宇使用教义学的研究路径,论证了宪法社会权仅具有客观法的性质,既不是一类基本权利,也不属于基本权利的功能,而应当被定性为国家任务;阎天在我国经济改革的历程中理解宪法按劳分配的规范意涵变迁,强调新时代对于按劳分配规范的解释,应与效率、创新、共享三大目标实现衔接互构;李广德通过基于司法功能主义的论证,指出社会权司法化作为权利与司法两种制度性存在的结构耦合,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社会法学研究也持续关注我国社会建设的最新成就,并从中探寻社会法治建设的新热点、新方向。解志勇论证了中国式扶贫实践推动形成了中国式给付行政的法治模式,即以发展型给付为基础逻辑,以共享型给付为长远目标的新型给付行政;刘志强从人权理念、人权保障、人权实践、人权话语四个维度,着力建构中国特色全面脱贫的人权治理体系;胡玉鸿通过对习总书记相关论述中有关“弱有所扶”理论的分析,疏释和解读了“弱有所扶”作为民生保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的内涵、意义及其所依托的主要权能。

2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进一步深入

伴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催生出新型就业形态,其因灵活多样、增长快速的特点对传统劳动法律规制体系造成较大冲击。近几年来,社会法学界围绕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具体困境逐步展开,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学者们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视角更加宏观,切入角度更加精细。

针对平台用工劳动者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路径的问题,杨浩楠认为我国应当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强化对网约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路径应在认定模式层面继续坚持要件构成模式,在技术手段层面采用推定前置下的个案裁判,在理论依据层面适当纳入经济从属性要素;谢增毅则认为我国有必要出台平台工人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平台工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思路是确保符合“劳动者”标准的工人得到劳动法保护,并为一般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王天玉围绕平台劳动者的劳动基准问题,提出在劳动条件领域推动劳动二分法向三分法转型的观点,认为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采取“独立专章”的制度建构路径较为合理;沈建峰认为面对数字时代劳动法的危机,我国应当首先完善用工关系法律调整的规范谱系中作为“里程碑”的关于典型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在此基础上,应按照类型思维,通过组合适用关于典型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关于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则,使各种用工关系更贴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况,更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针对平台用工领域的细化研究也丰富起来,董文军就组织型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护进行细致的阐述,认为这一类平台劳动者应获劳动法的倾斜保护,首先需要通过劳动关系的认定明确平台从业者的劳动者身份,在此基础上,针对平台从业者与线下劳动者相比存在的工作自主性,进一步思考现行劳动法具体制度适用的解决方案;而针对平台用工领域的算法权力问题,田野认为算法权力的失衡导致劳动者有被困为囚徒的风险,我国应揭开算法中立的面纱,发现平台劳动隐藏的算法从属性,以之作为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定性的核心标准。同时,他还提出了以劳动法为进路规制平台算法的三个维度;田思路则认为,除了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我们应当开始重视技术从属性,并以劳动关系平衡作为雇主算法权力行使之界限,对雇主算法权力的溢出和滥用加以限制和矫正。

3

积极应对新时代劳动法领域的新挑战

在过去一年,劳动法学在科技进步、疫情防控、新法出台等多种因素复合影响下,既面临着许多发展中的新难题,又产生了诸多新的解题方案。

关于用工模式的新变化,田思路明确共享用工涉及三方合同关系,与借调、劳务派遣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共享员工只与用人单位具有一重劳动关系,一般不与用工单位具有默示或双重的劳动关系;范围指出,为体现共享用工的本质特征,兼顾劳动者保护和弹性用工的需要,应基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路径重构共享用工的规制体系;沈建峰关注去组织体化用工趋势,主张从应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用工关系的当事人,同时应引入共同用工主体的规则。

关于劳动者的数字权利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谢增毅提出立法应纳入离线权规范,以推动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部分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吴文芳、王倩和田野均关注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力求实现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信息利用的平衡。

在新的人口发展政策调整的背景下,王健采取性别分析视角,提出我国育儿假立法应借鉴域外性别再造模式,缩小不同家庭类型之间以及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陈海萍提出,应审慎权衡劳资双方利益并修正现有生理期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确立生理假与健康权保障立法条款及其他充分有效配套保护义务;曹薇薇比较了平等就业权的两种司法救济模式,主张侵权法模式在我国人口政策转型期是更优的选择。

关于《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联问题,研究内容与研究层次也进一步丰富。战东升在《民法典》未将雇佣合同有名化的现实背景下,提出我国对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跳过分别调整模式而直接进入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郑晓珊强调在《民法典》对劳动或雇佣关系有意留白的情况下,应通过《劳动合同法》之完善,引入民法兜底,重塑其双重体系布局及两法(有限)联动;张新宝围绕《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指出单位的反性骚扰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积极作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未尽到该义务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单独的过错侵权责任。

4

深入思考完善社会保障及社会组织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故而我们要进一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完善分配制度,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实际上,近年来老龄化、新冠疫情、企业破产、慈善公益等催生出诸多社会问题,亟需透过法治路径给予解决,这也促使社会法学界对前述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

针对我国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何平围绕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展开研究,认为我们须明晰长期照护保险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认识到其公私兼具的属性。同时,他认为构建此制度的进路主要集中在解决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服务给付与人才培养方面的问题,并依此推进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中国化;金昱茜则对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进行了检视并提出完善建议,其认为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具有“企业-社会给付”的二重属性,核心内涵是作为政府引导的、由企业基于自愿承诺主导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应当参考比较法匡正和补强现有规则,赋予企业自主决定权,同时落实国家管理与支持的双重责任。

针对企业破产时职工权益保障问题,范围提出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具有特殊性,《企业破产法》关于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进行设计:前者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在维持现行破产清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据债权涉及权利的位阶及紧迫性差异,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针对疫情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社会保障补偿问题,王天玉认为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适用无过错补偿制度,其法理应为国家承担的结果责任。并应以基金制作为财务基础,实现国家责任的形式与实质分离,由生产者共同体承担疫苗风险的担保责任。

针对社会组织相关的问题,李晓倩指出慈善组织治理应当从“权力逻辑”中释放“权利逻辑”, 以信义关系为枢纽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间民事关系进行再阐释。未来修改《慈善法》,应采用“权利确认+行为控制”双向规范模式,以遏制目前慈善组织治理的乱象;另外,还指出慈善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我国慈善组织治理的补充性机制、定位为慈善组织治理的“动态衡平”机制,并提出慈善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成相关建议。

5

全方位探索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新径路

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法所关注的重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学者们研究特殊群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焦点。

针对儿童利益保护问题,诸位学者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研究。曾皓认为应当在学前教育立法中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以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合理内涵为前提条件,以在立法中列举评判儿童最大利益的各项要素为重要内容,以建立程序性机制为重要保障;王雪梅则对权利冲突视域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阐述,其认为从家庭权利冲突的视角看待儿童的最大利益,既要考察父母在养育子女方面的自由裁量是否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也需探究诸多事件中儿童监护权归属是否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而少年司法中儿童最大利益考量往往体现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解决,少年司法所特有的原则、模式、干预措施和目标,既符合儿童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

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王广聪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展开研究,其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这一原则,但概念含糊、适用标准不确定,需要对该法第4条规定及六项具体要求进行体系化梳理与阐释,强化该原则司法适用的规则体系建设,注意控制原则适用的司法权力,最终推动形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规则化、开放性的司法适用体系。

在残障人权益保障方面,李桂林强调残障人的主体性是残障人保障事业的核心主题,应当秉持“残障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一份子”的观念、满足残障人的特殊需求。从残障人主体性维护的角度看,宜采取以下路径:残障人保障从福利到权利的观念转变、残障人权利从观念到制度的转变、残障人保障从纸面向现实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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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本年度CLSCI社会法论文进行盘点与分析,可以发现,社会法的研究能够立足于当下,紧密的与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研究成果涉及的范围面较广,成果丰富;但社会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相较于其他成熟的法学学科,论文发表仍然呈现出数量相对较少,领域分布不均等特点,对于社会法的基础理论也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们也有信心,通过社会法的研究必将为社会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我们对文中数据进行了多次修正、校对,若仍有不足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如有统计疏漏,请于2023年1月15日前通过邮件:rucslr@163.com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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