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方益权教授撰写的《关于筑牢未成年人“防护墙”的对策建议》刊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上,获得中办采用,他提出的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许多建议为立法所采纳:
(1)针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未单独成章设置“政府保护”,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单独设立“政府保护”章。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
(2)针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重教导缺惩戒”问题,建议重视法律责任设置,加大惩戒力度。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设置了大量惩戒责任的内容。
(3)针对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盲区",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新形态未能得以防范和惩处的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开展学校幼儿园性教育写入法律;将网络保护单设一章,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展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4)针对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严重滞后于司法改革实践的问题,提出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待遇和特别照顾的建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章 司法保护”中关于“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等等大量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5)建议“通过建设家长学校,系统向家长传授青少年心理、青少年成长、青少年教育的知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2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6)建议“加强社区和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构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体制、心理危机干预体制和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等”。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了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保护体系,其中都规定了心理健康和心理危机干预的各方面内容。
(7)建议“加快《家庭教育法》立法,打出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的家教组合拳”。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家庭教育法》纳入立法进程,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8)建议“做好网上网下衔接,构建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的网络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新增“第五章 网络保护”共计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