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补全老年人行为能力,为老年人从家庭生活进入到社会生活提供基础性保护,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有效手段,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基础性,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前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在《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老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予以落实,以实现对老年人的特别保护。但《民法典》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非简单的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方面《民法典》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奠基”,即为老年人重新进入社会提供基本法律条件,同时从民事生活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权利保障,另一方面,《民法典》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法律协力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提供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对于《民法典》中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性规定,还须加强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并有待行政法、司法解释等对其进行细化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要求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还需要在程序法上设置与弱势群体相配套的行权“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