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侵害社会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盖因我国宪法中的许多社会权条款处于"纲领性"状态,无法得到实施和运用。而社会法公益诉讼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共同体主义理论下,需要拟制代表来维护共同体利益;而社会权本身就具有双重效力,其客观法层面所体现的价值与共同体主义所追求的"普遍的善"相一致,物化为公共利益;且在社会权对第三者效力的影响下,也向私主体扩张;而拟制代表为了维护共同体利益所提起的诉讼即是客观诉讼。在这一底层逻辑之上,客观诉讼具有制止侵害社会权的行为、宪法解释等功能。但仍需在诉权主体、诉的理论等方面深入讨论,加之宪法解释等具体制度的构建,才能全面且有效地保障社会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