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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格式规范事项

    发布时间: 2015-11-10 17:20:00浏览数: 作者:管理员

      1.文章的层次和序号依次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
      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如有必要可注明简称,第二次出现时使用简称。
      3.数字的用法,一律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修订公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440年10月18日;20世纪90年代。
      (2)年份一般不简略。如:1996年不得写为96年。1990年至1995年,不得写为1990年到95年。
      (3)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使用汉字。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腊月二十五日。表示起讫时间用连接号。如:1978—1980年,1980年7月—9月,不用波浪号连接。
      (4)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并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并括注公历。括注也可省略“公元”、“年”等字,但要全书统一。如:
      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清咸丰十年(1860);民国25年(公元1936年)。
      (5)引用文献资料,加引号的,数字用法仍旧,不加引号的,则改用阿拉伯数字。
      (6)法律条文序号均采用阿拉伯数字,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5.广泛收集和阅读第一手资料,注意引用国内外相关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尽力体现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动态。所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均应仔细核对原文。
      6.仔细推敲文字(包括标点符号),力求简明、通顺、全面、精练、准确、生动,言之有物,论之有据。
      7.文中涉及台湾地区的表述,应遵守相关规定,例如,不宜将台湾地区与外国并列,如确有必要,应称为“我国台湾地区”;对台湾的“立法院”、“最高法院”等机构,应加引号。
      8.引用他人著述、数字、案例,一定要注明出处。尽可能引用正式出版物。
      注释规范
      1.一律采用页下注,每页重新编号。全书统一。
      2.引用他人著作应依次标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第一版的著作无须注明版次。例如:
      ①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58~161页。
      ②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2页。
      3.引用他人论文,应依次标明作者、论文题目、报刊名称、刊期(或日期),但不必注明页码。例如:
      ①周一良:《关于崔浩国史之狱》,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
      ②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载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引用译作,应依次标明国籍、原作者、著作名称、译者、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例如: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78页。
      5.转引他人著作的注释方式,例如:
      BemhardFischer,StockMarketinDevelopingCountries,转引自张军:《中国过渡经济导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6.引用报纸的文章,应依次表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称、出版时间等。例如:
      贺林平:《赔钱就可“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6日第10版。
      7.引用网络文章的注释方式,例如:
      江伟、孙邦清:《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http://www.civillaw.com.cn/,下载日期:2008年11月8日。
      8.引用外文著作,格式要求同中文著作,只需将杂志名、书名或文章名改为斜体。例如:
      ①J.R.Stevenson&B.H.Oxman,ThePreparationsfortheLawoftheSeaConference,in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974,Vol.68,No.6.
      ②AlbertP.Melone&AllanKarnes,TheAmericanLegalSystem:Foundation,Processes,andNorms,RoxburyPublishingCompany,2003,p.192.
    友情链接: 温州市法学会 浙江省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