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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社会保障纠纷的解决程序

    发布时间: 2009-11-20 16:15:00浏览数: 作者:劳动维权网

      据德国社会法院的法官介绍,1996年全德社会法院审结了各类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案件近240000件,其中基层社会法院审结200000余件,属于养老保险方面的争议约45000件,占审结总数的19%;州社会法院审结上诉案件23000件,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方面的争议。联邦社会法院审结案件2000余件。
      由于社会法属于公法性质,社会法院本质上为行政法司法机关。因此,社会法院审理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案件与上述劳动法院审理劳资纠纷案件不同,它在程序上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由社会法院审理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与劳动法院审理的劳资纠纷案件明显不同。劳资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为雇员与雇主、工会与雇主协会、企业委员会与雇主;而社会法方面的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和私法或公法范围内的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团体,如工会、雇主协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其中一方是特定的,即必须是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根据《社会法院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有关社会保障方面争议的诉讼必须以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作出过处理决定,并经过复议程序为前提。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有关保险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后,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一方方可向社会法院起诉。如在德国,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工部门主管,劳工部门设有失业保险待遇处和失业保险争议复议处。如果当事人对劳工部门保险待遇处的行政决定不服,则可向该部门的失业保险争议复议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该复议结果仍不服,才可以向社会法院提起诉讼。据德国亚琛劳工局介绍,经复议后仍不服起诉到社会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劳工局败诉的约占30%.又据威斯特法伦工人养老社会保险局的介绍,1996年该保险局复议委员会共复议16262件争议,其中当事人不服诉讼到法院的2397件,占复议总数的14.7%.法院审理后,保险局胜诉1654件,占69%,被保险人胜诉的239件,占10%,各有部分胜诉的504件,占21%.这种复议程序类似我国行政纠纷中的行政复议制度。对这种复议前置程序的作用,德国联邦法院院长武尔芬评论说,它“可以使社会法院免于处理不必要的诉讼,这种过滤作用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由于社会保障方面争议案件和社会法院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审理此类案件在证据收集上与其他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采取官方调查、取证的原则。因此,《社会法院法》规定,以官方身份,调查取证,弄清事实,是社会法院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当此类争议起诉到社会法院后,法院要主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即使当事人未提及的事实,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弄清楚的,也可以主动行进调查。
      第四,在结案方式上,与劳动法院审理劳资也有所不同。劳动法院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主要有调解、判决、撤诉等三种方式。而经社会法院审结的有关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则有以下几种:1、判决结案;2、调解结案;3、认可结案;4、撤诉结案,等等。所谓“认可”,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从而使纠纷终结。被告“认可”是相对于原告“撤拆”的一种结案方式。判决结案方式与后几种结案方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判决是由法官作出的,后几种方式乃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处理。据德国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以判决结案的是少数,绝大多数是以调解、认可、撤诉等方式结案的。
      转引自劳动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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